11歲孩子起訴超市要求"退一賠十" 法院認定非真正消費者
&bsp; 知假買假,顧名思義,就是指在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購買、使用商品的情況。不少有心之人紛紛利用假貨&ld;退一賠十&rd;的念來作為牟利手段,這是非常不可取的。日前,一名11歲孩子起訴超市要&ld;退一賠十&rd;,最終,經法院認定為不是真正消費者,起訴被駁回。
11歲孩子奇奇起訴超市要求&ld;退一賠十&rd;,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原來,奇奇的媽媽和奶奶早先已就同一種商品分別至吳中法院起訴并獲得十倍賠償,法院認為,這一行為是典型的&ld;知假買假&rd;行為,超出了一個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
今年9月,11歲的奇奇來到吳中法院,起訴某購物廣場,委托代人是爺爺孫某。奇奇訴稱,今年3月7日,他跟著奶奶到某購物廣場,分兩次進入超市購買了11瓶某品牌醬料,總價2368元是用自己壓歲錢付的,買的東西準備送給外婆。購買后發現食品外包裝上缺少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地址、保質期、標準代號等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強制性規定,要求某購物廣場&ld;退一賠十&rd;。還提供了蓋有某購物廣場發票專用章的購物小票2張及11罐醬料。
而某購物廣場稱,涉案食品為散裝食品,為了方便客戶購買和防止部分顧客隨口食用,才要求供應商裝入塑料罐內出售,商品質量本身沒有問題。原告家人多次購買該商品,未打開食用即進行索賠,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行為,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審查明,2016年3月,原告奇奇的母親、祖母均在被告處購買了與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委托代人均為孫某,法院判決支持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認為,首先,原告代人孫某提供的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即為涉案食品的購買者;其次,本案原告年僅11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短時間內先后兩次進入超市購買11罐涉案食品的行為與原告年齡、智力不符;再次,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時間段內多次至被告處購買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訴訟主張高額賠償,這是典型的以索賠為目的的&ld;知假買假&rd;行為,超出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本案所涉購物行為難以認定系原告實施。綜上,原告并非涉案食品的真正消費者,不符合起訴條件。據此吳中法院裁定駁回奇奇的起訴。通訊員 馬俐 揚子晚報記者 於蘇云(文中人物為化名)編輯: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