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教育廳規定: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活動
&bsp; 家長將學生托付給學校,是希望學生在學校的保護之下,認真學習文化課知識,將來出人頭地,同時,生命安全也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日前,甘肅省教育廳特意下發校園安全防控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活動。
10月21日,省教育廳發布了《關于健全中小學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的實施意見》,意見對各地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公安、住建、文化、工商、食藥監局等各個部門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進行了詳細明確。各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追究。同時明確規定,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
《實施意見》對涉及學校安全的11個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詳細分解。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轄區內學校安全負總責,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包括組織檢查、督促辦學、教育培訓等;公安部門做好消防和安全檢查、演練、巡邏等;文化部門管好學校周邊的網吧、歌廳等娛樂場所;工商部門治校園周邊環境,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校園;綜治部門將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保衛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目標考核。同時,還對相關部門共同職責進行了明確,防止一旦發生事故時互相推諉。
按照規定,各個學校要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學校&ld;一把手&rd;負責制。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到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給校外機動車輛停放和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校園及周邊治安發生重大事故瞞報、漏報的; 學校內部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重大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