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新規:禁止家長誘導脅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
&bsp;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同樣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所以,不管是誰都不能以各種教唆、引誘他人參加宗教,不管是學校老師,還是家長,都沒有這項權利。日前,據悉新疆出臺新規,明令禁止家長誘導、脅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
9月29日,新疆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批法規條例,其中包括了《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自治區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條例》。今天(10月12日)出版的《新疆日報》刊登了這兩個條例的全文。
《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強調,
該法規也禁止&ld;學校內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教育教學活動&rd;;要求&ld;學校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自覺抵制民族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即三股勢力),形成崇尚科學、追求真、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化的校園風尚。&rd;
《自治區南疆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條例》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ld;脅迫、誘騙或者以宗教的名義阻礙、干涉適齡學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致使其失學、輟學&rd;;不得&ld;在學校傳播宗教思想、組織宗教活動&rd;。
據新疆新聞在線網站,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乃依木&iddt;亞森9月30日在會議閉幕時指出,本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的法規非常重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新疆工作總目標的具體舉措,對于進一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強化基礎教育,特別是加強通信和網絡信息安全,實現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以下為兩個條例的全文:
?。?016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條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促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堅持教育和保護、預防和矯治相結合,家庭、學校、社會預防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會治總體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考核體系;
?。ǘ┙∪闯赡耆私逃龑?、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機制,組織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ㄈ㈩A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ㄋ模┭芯拷鉀Q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完善獎懲機制;
(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委員會應當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ㄈ┫虮炯壢嗣裾畧蟾骖A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
?。ㄋ模┙㈩A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管平臺,完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強化分析研判和綜合應用;
?。ㄎ澹╅_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策的研究。
領導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
第六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承擔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發揮優勢,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的培養教育,注重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有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相關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教育影響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公益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關注未成年人特別是處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心特點和身心健康,幫助其解決成長中遇到的問題;
?。ㄈ┡囵B未成年人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吸煙、酗酒、沉迷網絡等不良行為,及時予以教育糾正;
(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主動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與學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導工作;
?。ㄎ澹┙逃鸵龑闯赡耆耸章犑湛撮喿x健康向上的文化產品和網絡信息,自覺抵制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國家統一的行為。
第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親屬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嵤┘彝ケ┝?,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ǘ娖?、縱容未成年人輟學,利用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經商、賣藝、乞討;
?。ㄈ┙M織、引誘、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
(四)向未成年人宣揚極端主義思想,脅迫、強制、引誘未成年人穿著、佩戴極端主義服飾、標志、標識;
?。ㄎ澹┙趟?、脅迫、引誘、縱容未成年人參與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地下學經等活動;
(六)教唆、脅迫、引誘、縱容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有對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制止并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托教育和管未成年人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義務,保持與委托人的聯系,溝通未成年人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自覺抵制民族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形成崇尚科學、追求真、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化的校園風尚。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專業培訓的教師,有針對性地開展心輔導和預防犯罪教育,集中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動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未成年學生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不得歧視、體罰,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課,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其退學、轉學。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和培養。
建立校園暴力的預防應對機制,強化警校聯動,防止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現象發生。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聘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制副校長或輔導員,參與研究制定法制教學計劃。學生每學期接受法制教育不少于兩課時。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建立學生輟學情況報告制度,對輟學的學生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其回到學校繼續學習。
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溝通機制,通過家長學校、家長課堂等形式,指導其學習家庭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學校內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㈩A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心健康等知識納入課程體系和教師隊伍培訓培養計劃;
?。ǘ┑种泼褡宸至阎髁x、極端主義思想和宗教活動向校園滲透;
(三)建立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輟學問題的崗位責任制;
?。ㄋ模┲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利用本區域資源組織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對困難家庭的未成年人,應當通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給予社會救助和幫扶。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統計、掌握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情況,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使其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對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勸誡,督促其履行監護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發現有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參與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和地下學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司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警務、檢察、審判、矯正工作的配套與銜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法治教育基地、模擬法庭、法治講堂等,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制作和開發適合未成年人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產品。
支持和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民族優秀文化作品互譯,推動優秀文化作品的數字化、網絡化傳播。
第二十二條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域名、IP地址、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等網絡資源管,完善網絡文化、網絡出版、網絡視聽節目審查制度和市場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移動存儲設備等介質,向未成年人傳播含有民族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恐怖主義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三條公安、教育、文化、衛生計生、工商、城市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彩票專營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的管,定期排查和清除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安全隱患,凈化校園及其周邊環境。
第二十四條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扶持相關社會組織和公益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困難幫扶、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心疏導、行為矯治等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