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法律規定可以探望孩子
很多家庭破裂后,孩子成為了最無辜的人,父母離婚,美滿的家庭就這樣消失了。父母離婚后,不管誰撫養孩子,法律規定,另一方仍然有權利去探望孩子。很多家長朋友們還不太了解,下面就和小編一塊來了解一下吧。
張某早年經人介紹與殷某相識并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子。但婚后兩人摩擦不斷,逐漸感情破裂。2013年初,兩人辦了離婚登記,當時雙方約定孩子撫養權歸殷某,張某可隨時看望小孩。但到2014年3月初,殷某百般刁難張某看望小孩。無奈之下,張某來到瑤海區明光路街道全椒路社居委申請調解。
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2014年3月21日,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張某可10天看望一次孩子,殷某在張某看望孩子的時候應給予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ld;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d;
在法上,探望子女的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最早可溯至羅馬法中的家長權。婚姻家庭法中的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并不改變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離婚后,父或母仍有探望的權利。在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應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等作出協商。
當雙方無法就諸上事宜達成一致時,尤其在享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拒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本案中,張某雖和殷某辦了離婚登記,但其仍然是孩子的母親,在其不存在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張某有權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形式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