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水渠旁溺水身亡 案件審理最終結果
水渠旁設立了警示牌,女童不識字,掉進水渠溺水身亡,誰擔責?去年,4歲女童水渠旁溺水身亡,到近日,這件案件有了進一步的結果,一起看看案件審理最終結果吧!
4歲女童水渠旁溺水身亡 案件審理最終結果
去年7月,婷婷的父母帶其來到五家渠市某團場看望奶奶,奶奶家附近有一條引水渠。
2017年7月13日19時許,一家人正在忙著準備晚飯,4歲的婷婷趁家人不注意獨自出門玩耍。直至天黑,婷婷仍未回家,其父母便出去尋找,尋至深夜未果,遂報警。
民警通過小區監控視頻發現,當日20時54分,婷婷從小區大門走出向西走去,走出了監控區域。民警通過這一線索,順著小區西面搜尋調查。在民警走訪調查過程中,有居民稱水渠邊上有人員滑落的痕跡。民警立即組織打撈,次日凌晨打撈起一名落水者,但已無生命跡象。經婷婷父母確認,死者就是婷婷。
據了解,該引水渠毗鄰小區,用于該團場農作物灌溉。婷婷的父母找到該水渠管理者索要賠償。
該水渠管理者卻稱:“你們自己沒看管好孩子,為什么讓我們賠償!”
婷婷的父母索賠未果,便將該水渠管理者起訴至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法庭上,該水渠管理者辯稱,為提醒行人注意安全、防止溺水,管理方已在水渠旁的醒目位置設立了警示牌,并在引水渠兩側設置綠化帶,已盡到提醒行人注意的義務,不應賠償。
而婷婷的父母說:“婷婷才4歲,不認識警示牌上的字,水渠旁沒有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也沒有巡視檢查人員。婷婷在水渠旁玩耍,滑落水渠長達數小時竟無人知曉,可見該水渠安全防范和監督措施不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婷婷的父母是婷婷的法定監護人,對婷婷有教育、撫養、保護義務。事發時,婷婷年僅4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不具有完全區分危險的能力,尚不能長時間離開監護人的視野。婷婷獨自外出玩耍,長時間未歸致溺水身亡,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該水渠管理者雖在水渠旁的醒目位置設立了警示牌,但附近沿街商鋪兩側的水渠旁并未設置警示標識或隔離設施;雖設有綠化帶,但綠化帶的主要作用是美化環境,并不能提示危險,亦不能阻斷行人通行;且涉事水渠水深約50厘米,鄰近小區,人流量較大,具有不特定危險。故該水渠管理者應承擔次要責任。
2月12日,經法院調解,涉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該水渠管理者賠償婷婷的父母各項損失1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