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事件趨向規模化 施暴者多數為初中生(2)
&ld;校園暴力,就只是學生間打打鬧鬧的小型糾紛。&rd;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來,公眾的這一普遍認知,已造成此類案件與法律間的關系疏離。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涉及校園暴力的法律咨詢2580人次,受并辦結的卻僅為200件左右,占7%。
&ld;咨詢的多,申請的少。&rd;很多人認為,校園暴力只是孩子間的打鬧,加之事情發生在同學間,對采取法律途徑處也有顧慮,所以大都會選擇調解解決。
事實上,我國校園暴力立法也存在&ld;空白&rd;。陜西省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江濤表示,在特別法立法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而對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均沒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領域,&ld;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等行為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rd;。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對于污辱、誹謗,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罪,且該罪屬于&ld;自訴&rd;范圍,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搜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
校園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處罰法同時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ld;&ls;重&rs;對未成年加害人的保護,&ls;輕&rs;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rd;,使現行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戒缺乏雙向保護的平衡,也很難對施暴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ld;我國現行法律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處罰,這也導致校園霸凌行為的屢屢發生。&rd;陜西工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楊川林認為,在校園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經驗。
&ld;針對校園霸凌行為,英美兩國都具備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rd;以英國為例,有兩部主要立法,&ld;惡意通訊法&rd;和&ld;平等法&rd;。美國則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學校園霸凌行為:&ld;民權法案&rd;&ld;教育修正案&rd;&ld;康復法案&rd;&ld;年齡歧視法案&rd;及&ld;殘障人士法案&rd;。
這些立法中,對校園暴力行為與其他行為有著嚴格的區分和界定。
在英、美兩國,通常以下兩大類行為并不被視為校園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為。以下4種行為不列為霸凌行為,而屬于刑事犯罪,它們是&ld;用武器和其他物品嚴重攻擊別人&rd;&ld;明顯的偷盜行為&rd;、&ld;傷害身體或者殺害&rd;&ld;性侵害&rd;。
其次,是次霸凌行為。次霸凌行為,是指在激烈游戲和相互戲謔中受傷,不過這些行為并沒導致傷害,&ld;它們并不屬于校園暴力范疇&rd;。
美國的校園暴力范疇,被列入的法律主體有4個: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工作人員、家長、校外機構,美國非常重視&ld;家長&rd;和&ld;校外機構&rd;在校園暴力發生后的法律責任。
早在1999年,英國就規定:家長在校園暴力發生后也負有連帶責任。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遭停學處分時,家長也是責任主體,需要配合學校和有關當局來治未成年人的行為。法院發布的&ld;教養令&rd;包括個兩方面:一、家長要負責對學生的課程輔導;二、家長要配合學校改善學生的行為。
另外,美國規定,在學生出現違法、反社會,甚至任何具有威脅性、挑畔性和破壞性的行為時,法院也可以對家長發出&ld;教養令&rd;。這樣的舉措,將家長有效帶入校園暴力的治范圍,也減緩了有關機構的壓力。
此外,英美兩國均十分重視校外機構的參與。&ld;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很多事情需要通過專業機構完成。&rd;‐‐如果學生因為霸凌行為被停學,或是面臨退學處分,除了給予學校的輔導,政府也會通過校外機構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務。
直面校園暴力,尋求解決途徑,成為必須面對、迫在眉睫的問題。今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通知,對校園欺凌開展專項治。這意味著,校園暴力問題已引起重視,將其治納入國家治層面。
在專家們看來,一個多方聯合,社會參與,協調互動,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的綜合治平臺的建立勢在必行。
&ld;&ls;三級預防&rs;體系亟須構建。&rd;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表示。&ld;一級預防&rd;針對全體學生,加大教育力度,幫助其建立底線意識、安全意識和面對暴力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學校建立暢通渠道,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排查潛在的校園暴力誘因,為學生提供隨時可觸及、隨時可獲得、隨時可信任的幫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恐懼,治校園暴力于&ld;未病&rd;。
&ld;二級預防&rd;:在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對施暴者及時制止、訓誡,對受害者及時救助、輔導。
&ld;三級預防&rd;,杜絕可能會持續或反復發生的校園暴力,或因媒體報道帶來的二次傷害。
這其中,&ld;判后教育&rd;尤其值得關注。目前,我國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后,施暴者除了進少管所,就是被判緩刑回家。實際上,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們回到社區后無人看管,重復犯錯率非常高。
對此,有專家建議,將較為嚴重又不至于刑事處罰的校園暴力加害行為納入收容教養制度。同時,加大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力度,進一步發揮工讀學校作用。在海口等一些城市,已建立的&ld;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rd;被認為是有益的嘗試:不良行為青少年將被強制入校接受教育培訓和矯治,相關培訓對象也包括其家長。
目前,我國的兩部相關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偏重于對青少年權利的維護,多倡導性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規則。但于程序原因,要從立法層面解決這一問題,又需要比較漫長的過程,因此,&ld;對現有的法律進行適當的條款修訂,不失為現實和便捷的途徑&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