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訓機構涉虛假宣傳:收錢快退費難屢遭投訴
&bsp; 現如今,教育培訓機構宛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令人眼花繚亂,面對巨大的行業競爭力,爭搶生源似乎是每一個培訓機構最關注的部分。一到招生季節,各個培訓機構可謂是花招百出,做足宣傳博得大家的關注。但是,這些培訓機構的教育質量究竟如何?我們不得而知。
本報記者 楊召奎
&ld;這一次,你離本科只差一個電話&rd;&ld;僅1980元就能完成大學夢&rd;&ld;一年考取名校本科學歷&rd;&ld;學習是一種信仰&rd;……在北京地鐵站內以及百度上,尚德機構充滿誘惑力的廣告奪人眼球。與此同時,關于這家培訓機構的消費者投訴案例也不斷出現。僅今年8月18日至10月19日,消費者網在線投訴平臺就接到74件有關尚德機構退費難的消費者投訴。
據了解,投訴主要涉及尚德培訓三方面問題:一是宣傳的教學師資、教學質量與實際差別很大,涉嫌虛假宣傳;二是無資質辦學,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沒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設置退費障礙導致消費者退費難。
廖先生是74名投訴者之一,他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今年8月8日,他看到尚德的廣告后,便主動打電話聯系,客服人員向他推薦了VIP重點培訓班,說報名自考可以保過拿學歷,專本連讀一共 19960元,學費還可以貸款。并說當時就只剩兩個名額了,報名馬上就要截止,再不抓緊又得等一年。
&ld;在客服人員的催促下,我當天就到了尚德機構位于公主墳附近的一個培訓網點了解具體情況。當時我沒有拿任何證件,但工作人員說,有電子版證件照片也可以辦貸款。但在上傳需要本人拿著證件的照片時,工作人員竟讓我拿了一張別人的身份證拍照。就這樣,工作人員很快為我辦了北銀消費的貸款申請并獲批。&rd;廖先生說。
廖先生表示,回家后,他按照工作人員提供的賬號和密碼登錄尚德網站,發現網上授課質量與之前的宣傳明顯不符,便向尚德提出退費要求。遭到對方拒絕后,他開始向消費者網在線投訴平臺投訴。&ld;后經過多次交涉,尚德答應退款了,但退款時收了我3200元服務費,而且沒有提供發票。&rd;
針對廖先生的投訴,10月19日,尚德機構公關部負責人王女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尚德引入金融機構為學員提供貸款是出于幫助有困難的學員得到學習的機會,每一單貸款都是如實提交學員提供的真實信息,通過北銀風控審查才會發放貸款,不可能存在騙貸情況。但對于退費時收取3200元服務費的收費依據問題,她并沒有回答。而廖先生則堅稱,自己所說的全部都是親身經歷,并愿意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關于有消費者質疑尚德無資質辦學問題,10月19日,記者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發現,尚德的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藝術培訓(不得面向全國招生)等,但沒有自考培訓這一項。
&ld;一般來說,民辦教育機構在工商部門以企業形式注冊后,只能從事咨詢相關業務,如果進一步從事教學業務,還需要區縣教委頒發的辦學許可證。&rd;某教育培訓界人士表示。事實上,有媒體曾致電北京東城、海淀、朝陽這三個區教委,三區教委均明確表示,轄區內并無尚德機構的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
對此,王女士沒有做出回應。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不管事實如何,有關部門都應盡快展開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和處結果。
記者注意到,在向消費者網在線投訴平臺投訴的眾多消費者中,大多數人都有過跟廖先生類似的經歷,他們質疑尚德涉嫌虛假宣傳:一是授課老師水平沒有宣傳的那么好,而是照本宣科,&ld;網上授課就是老師照著PPT念的,還經常出錯&rd;;二是宣稱&ld;僅1980元就能完成大學夢&rd;,但事實上多數消費者花費五六千元,有的甚至花費一兩萬元。也有消費者稱,&ld;一年考取名校本科學歷&rd;基本不可能。
王女士對此回應稱,尚德機構的老師都是經過層層嚴格選拔及培訓才能上崗的。對老師,不僅要求其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同時對他們的職業操守也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老師們制作的PPT都是經過精心提煉的需要傳達給學員們的知識要點。但對于王女士的回應,多位消費者表示不認同。
在一個尚德維權微信群里,記者發現,廣州、杭州、西安等地的消費者都反映,他們發現尚德涉嫌虛假宣傳之后便要求其退款,但就在退費時發現尚德在培訓協議里設置了一些障礙,導致要么無法退費,要么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而事實上,尚德的培訓協議是在消費者付款或者貸款之后才給消費者的。
對此,陳音江表示,像尚德這種通過網絡提供教育培訓的服務機構,消費者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方面的劣勢非常明顯,所以必須強化它的信息披露義務,需要充分披露其服務方式、費用、時間、效果、退費規則等信息,確保雙方交易公平。
&ld;《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特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格式條款的義務,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對消費者基本權利可能造成影響的條款內容,經營者都要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就不構成合同內容,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尚德機構顯然沒有履行以&ls;顯著方式&rs;提示的告知義務,因此,條款內容不構成合同內容,對消費者設定的退費要求也不產生法律效力。&rd;陳音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