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游樂園被推致骨折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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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樂場是孩子們最喜歡去的地方,那里有很多他們喜歡的娛樂設施。近日,長沙市一小孩在游樂場里玩耍時,被其他孩子推倒受傷,導致手臂骨折,這個責任到底應該誰承擔。關愛兒童,想知道更多最新的兒童資訊嗎?請看
4月8日,市民張女士帶著年僅2歲半的兒子到家附近的一家游樂場玩。當時,游樂場里沒什么人,張女士便讓孩子自己騎在一個像自行車的游樂設施上玩,自己則坐在一旁的等候區。
突然,張女士聽到一聲哭喊。等她抬頭時,發現兒子已經摔倒在地,而他身邊站著另一個三四歲模樣的小孩。她急忙沖過去,原來大一點的小孩想騎自行車,把她兒子從車上推了下來。送到醫院時,兒子被確診為手臂骨折,醫療花費達2400元。
隨后,張女士多次聯系該游樂場,要求賠償,但對方認為,本次事故為人為所致,屬于第三方侵害,與自己無關。
蘆淞工商分局建寧工商所接訴后,迅速對事件展開調查。執法人員發現,雖然小孩是被人為推倒,但在游樂場附近,沒有任何警示標志。
&ld;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rd;該所相關負責人認為,本案中,游樂場未對游樂設施設置明確的警示標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推人的小孩作為第三方侵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張女士的孩子僅有2歲,在兒童樂園內獨自玩耍,監護人監管不到位,同樣應付責任。
最終,該所召集三方進行調解,經協商,游樂場賠償醫藥費700元、推人小孩的家長賠償醫藥費1000元,剩余費用張女士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