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教育法:學生替考情節嚴重的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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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考試期間,就頻頻出現考試作弊、替考的行為,引發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到教育以及人的素質問題。近日,我國針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作出了最新的修訂,修訂中明確注明了各種考試期間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應該怎么處置。下面趕緊和小編一起詳細了解一下吧。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兩部法律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教育法明確,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修訂后的教育法還明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后的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