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省公辦中學自主招生人數僅占總人數的10%
學校是孩子們接受教育的地方,據調查了解,河北省教育廳從今年開始,將對省內公辦高中控制自主招生量,計劃將自主招生人數控制欲年度招生計劃總人數的10%之內。相信許多朋友們都不太了解,趕緊和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想要了解更多最新兒童資訊嗎?請看
河北省實行全省統一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應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初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進行錄取。具體錄取標準和管辦法設區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設區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圍內選擇部分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公辦高中)進行招生改革試點,試行公辦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圍應控制在市域或縣域內,自主招生人數不能超過試點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0%,自主招生應安排在當地中考成績公布以后進行。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中)與公辦高中享有同樣的招生權利,同時也要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錄取。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制定普通高中錄取標準時對民辦高中予以支持和指導,民辦高中在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政策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錄取標準和錄取辦法。任何學校和部門都不得自行組織招生考試。
每所普高年度招生規模以1000人左右為宜
每一所普通高中學校都要按照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確定學校辦學總規模和年度招生規模。普通高中學校確定學校辦學規模的基本依據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師生生活用房);在校學生與專任教師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過56人;區域范圍內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規模的比例大體相當。每所普通高中學校辦學規模以3000人左右為宜(最大不超過6000人),年度招生規模以1000人左右為宜(最大不超過2000人)。
所有普通高中學校要按照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校際間不得調劑使用招生計劃,學校不能隨意增加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凡學校擅自突破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將無法進行學籍注冊。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在規定招生范圍內公告,民辦高中招生計劃將通過省教育廳門戶網站向全省公告。續將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標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區域內每所初中學校。
公辦高中,縣(市、區)屬學校原則上在本縣域內招生,設區市城市區區屬學校招生范圍,可設區市教育局統籌;市屬學校原則上在本市城市區范圍內招生,具體招生范圍設區市教育局確定。未經設區市教育局批準,公辦高中不得跨縣域招生;未經省教育廳批準,公辦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辦高中,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t;可學校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辦法&t;的規定執行。民辦高中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總規模和在&t;生源地&t;招生人數須到&t;生源地&t;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t;生源地&t;教育行政部門須遵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t;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t;。
違規跨縣域招生的學校,設區市教育局直接或責成其主管教育局對招生學校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必要的處分,并將處結果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跨市域招生的學校,省教育廳責成違規招生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學校作出處,并追究違規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
公辦高中原則上不得進行招生宣傳,民辦高中招生宣傳資料文本需經過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經&t;生源地&t;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宣傳不可采用組織集中參觀、舉辦夏(冬)令營、舉辦競賽或講座等方式進行,不可雇傭人員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一對一向學生或學生家長進行招生宣傳,招生宣傳應在每年6月1日以后進行。
發現提前散發招生宣傳品、招生宣傳電話錄音、集中地點集中人員招生宣傳錄像等情形,發現民辦學校故意混淆與公辦學校關系,模糊辦學主體,搞虛假宣傳誤導學生或家長的情形,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涉事學校予以糾正,對于社會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學校,省教育廳進行全省通報批評。
學生通過學籍所在學校或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管部門進行中考報名。任何學校和教師不得強迫學生或指定其報考某類(個)學校,學校不得對學生中考報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剝奪學生參加中考的權利。
凡在我省錄取進入普通高中學校學習的學生均須參加中考。考生應根據當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關標準,結合自己的興趣愛好、學習潛質等因素,填報適合自己的學習志愿,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校和老師等,不得干涉考生填報志愿,更不能強迫學生填報指定志愿。
所有普通高中學校都要依據學生填報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錄取。公辦高中實行統一錄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管部門制定錄取標準和辦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錄取。試行自主招生的公辦高中按照批準的試點方案進行招生。民辦高中可以與公辦高中一樣通過&t;生源地&t;招生考試管部門進行統一錄取,也可依據學生志愿、中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自主錄取,但自主錄取應安排在&t;生源地&t;中考成績公布以后進行,并履行錄取手續,其錄取最低控制標準&t;生源地&t;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對于自行錄取&t;生源地&t;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或沒有中考成績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學籍。任何學校都不得以入學保證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學生收取與錄取有關的費用。
違反規定組織招生考試。凡以摸底、競賽、測試、冬(夏)令營等方式將初中學生集中起來進行筆試答題活動并與升學掛鉤的,均視為變相組織招生考試,一經查實,對活動組織者和違規學校進行通報批評。公辦高中參與民辦高中招生或民辦高中以公辦高中名義招生的,要對涉事公辦高中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省級示范性高中違規者,省教育廳將給予其黃牌警告直至撤銷省級示范性高中稱號。涉及民辦高中的,將認定年檢不合格,限期改直至停止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并違規招生學校及時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應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于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所產生的不良后果,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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