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用玩具槍打傷別人 致人七級傷殘賠償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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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濤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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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有著教育孩子,引導孩子的義務,有些家長對孩子過于寵愛,導致孩子總闖禍的壞習慣,來自南召縣的10歲男孩用玩具槍將一名同齡男孩眼睛打傷,造成七級傷殘,法院判決父母賠償106萬元,想看更多最新兒童資訊嗎?請看
因家長監管不力,致使孩子用玩具槍傷人致殘,結果賠償十余萬元。
2013年2月,南召縣皇路店鎮王莊村廟會上,10歲的小城(化名)在會上玩耍時,被同齡人小輝(化名)用玩具槍打傷右眼。事發后,小輝家長當即送小城到醫院診斷治療。隨后小城母親多次帶孩子到省醫院治療,其間小輝的家人僅支付1300元費用。2014年7月,經司法鑒定,小城右眼損傷構成七級傷殘。因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小城將小輝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
法院審認為,小輝在玩耍中將原告右眼致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于小輝尚未成年,他的民事責任應其法定代人承擔。3月22日,法院經審最終判決小輝父母應賠償小城1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