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兒狀告生父要漲撫養費 原因:物價上漲
&bsp; 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除了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就連其日常生活都受到了巨大的波及。日前,一10歲女孩兒將生父告上法庭要求上漲撫養費,原因非常簡單,就是因為當下物價上漲。但是最終,小女孩并咩有入園,這里就讓法官跟大家解讀一下有關孩子撫養費的三大誤區,趕快來了解一下。
物價上漲,孩子的撫養費也得跟著漲嗎?年僅10歲的琳琳將父親告上法院要求上調撫養費,是物價水平逐年提高,當初約定的400元撫養費滿足不了她的正常生活需求,要求父親將每月撫養費漲至1500元。
經法院查明,琳琳母親莊某沒有固定收入,琳琳父親童某也沒有固定收入,在當地從事與做&ld;法事&rd;有關職業。而且童某與莊某離婚后,又重新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現既要贍養年老的父親,又要撫養年幼的兩個子女,生活并不富足。
一審法院對該案審后認為,琳琳要求父親童某每月負擔撫養費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不足,證據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納。但是鑒于近年物價上漲比較快,且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童某每月負擔琳琳的撫養費原來400元增至500元較為適合,并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后,琳琳不服提起上訴。梅州中院審后維持原判。 (因涉及個人隱私,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經辦法官介紹,夫妻離婚后,有關孩子撫養費用的爭議經常發生。通過對法院審的相關案件的梳發現,這些糾紛中,多數與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錯誤有關。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其中對撫養費的負擔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讓其看望孩子為,拒絕承擔撫養費用。一方應在支付孩子撫養費用的同時,依據《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處探望糾紛。
子女撫養費用,含日常生活費(包括必需的醫療費)、教育費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處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院認為,子女的教育費應以&ld;必要&rd;為限,即必須是正常、普遍情況下,子女所必需的費用。如果子女要求在貴族學校就讀,那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需的,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強加給另一方,否則于法無據。
法官指出,孩子撫養費如何支付是有法律規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義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