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留守兒童監護人不履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追責
&bsp; 留守兒童是當今社會上一個非常特殊的群體,他們長期缺乏父母的愛與關懷,致使他們親情缺失極度嚴重,自然而然的,留守兒童問題日漸暴露在大眾的視野里。人們最為關心的其實是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只有父母或其監護人真正的履行了職責,才能確保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經李克強總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意見》提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環節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規定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了強制報告主體和受主體,細化了應急處置措施,明確了評估幫扶主體,強化了監護干預措施。 《意見》按照標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的長遠目標,強化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國務院將適時專項督查《意見》執行情況。
《意見》提出,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
同時,《意見》明確,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此外,《意見》提出,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責任,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監督、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
在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方面,《意見》提出要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意見》提出,要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意見》指出,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要牽頭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在2016年上半年開展一次全面的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