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定國家教育考試草案:作弊禁考1-3年
日前,一母親擔心女兒過度勞累,找人代考引發一眾熱議,同時也引起了教育部的關注。針對時下屢屢出現,卻始終禁止不了的考試作弊、替考行為,對教育法律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正,各種條例上綱上線,明確規定了處罰機制。現在就和小編一起仔細了解一下吧。
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ld;草案&rd;)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
從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ld;替考罪&rd;,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草案指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1年以上3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指出,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教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