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10周歲以下兒童禁止代言廣告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兒童明星走上熒幕,成為了人們的偶像。近日,國家正式宣布10周歲以下的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這樣的做法合嗎?有些人認為,這樣不合,不符合實際。也有人認為贊同,這是一種保護孩子的行為。對于兒童代言廣告您是怎么看的呢?趕緊來了解一下吧。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向人大進行匯報當中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2008年,9歲的林妙可拍了&ld;黃金血康&rd;廣告,后來該產品被指違法。開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斷意識的兒童不該做廣告代言。失去廣告代言的童星們成名之路還能好好走嗎?兒童代言廣告到底有何危害?且聽各方意見。
我不認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市場上那么多產品,有的廣告確實需要兒童來拍。比如兒童零食廣告、童裝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兒童來代言,難道要找老大娘?找個成年人代言兒童尿片也不合適吧。這些商品與兒童生活息息相關,只有兒童來代言,通過他們的體驗來傳達產品的優勢,才能獲得廣告效果最大化,這也是合情合的。
現在親子類節目那么火熱,小小童星已經成為很多孩子們在幼兒園聊天的&ld;主角&rd;,仿佛是他們日常的小伙伴一樣。很多小孩子一進入超市,就可以對森碟、王詩齡、kii們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數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慮到他們在兒童群體的號召力,實在無可厚非。
再進一步說,如果此例是因為兒童缺乏必要的判斷意識才出臺,那么11歲的兒童就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了嗎?10歲1個月呢?這些都需要更為細節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
于是,對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ld;一刀切&rd;真的合適嗎?簡單粗暴的方法未免讓人覺得政府的手伸得過長。其實,只要在兒童廣告代言并無夸大、虛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為何不能交給市場來決定呢?政府該做的,是對具體的廣告進行監管,在審查過程中嚴格對產品分門別類,需要相關部門出手禁止的兒童代言就不得手軟。&ld;一刀切&rd;顯然不能解開問題的癥結。 (雅婉)
針對當前市場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種廣告魚龍混雜的情況,此草案規定恰逢其時。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一般來說,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監護人操刀,監護人來選擇代言的商品,選擇權一般也都&ld;收歸&rd;到監護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監護人因逐利而忽視他們個人意愿,隨意&ld;出讓&rd;個人隱私而去代言廣告產品。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還規定,廣告代言人需要對自己代言的廣告產品負責,代言人必須為虛假廣告&ld;買單&rd;,這樣說來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并沒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實際情況,一旦其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不是說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廣告了,因為不能簡單將&ld;不能代言&rd;等同于&ld;不能拍廣告&rd;。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只屬于廣告表演;這樣的話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所以童星也屬于禁止代言的范疇。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護,應該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