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父母為何在網上12萬賣自己4個月的兒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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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意見同時指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ld;送&rd;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ld;送&rd;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ld;營養費&rd;、&ld;感謝費&rd;的巨額錢財將子女&ld;送&rd;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ld;營養費&rd;、&ld;感謝費&rd;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責任編輯:陳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