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父母為何在網上12萬賣自己4個月的兒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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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仔,在國內打拐界是個名人,他是兒童安全基金志愿者,長期協助公安部門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去年4月21日,仔仔從廣東來到樂山夾江。因為他在網上看到一則送孩子養的信息,并且要價12萬元,他便以&ld;買家&rd;身份過來看看。經仔仔初步分析,孩子應該是兩人的親生兒子。說到12萬元的送養價格,孩子母親楊某說,她是不想孩子跟著自己受苦,找個好人家,他們也放心。在對兩人一番勸說后,仔仔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孩子的父親李某有些尷尬,而楊某則一直抱著孩子默默地站在窗前,眼眶泛紅。半小時后,李某、楊某有悔意,表示不會再把孩子送出去了。但擔心自己離開后,李某、楊某有可能繼續另尋買家賣掉孩子,仔仔聯系了當地警方。夾江縣公安局甘江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展開進一步調查。
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楊某為被拐嬰兒的親生父母。經法院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的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賣兒童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李某、楊某依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1年,并處罰金1000元。
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對該罪的量刑幅度是最輕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見我國對該罪的重視和防范。
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為方式,相關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根據該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