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寶寶幼兒園玩滑梯受傷鑒定為十級傷殘
寶寶愛玩是天性,近日,一名3歲大的幼兒在幼兒園里玩滑梯時不慎受傷,導致幼兒十級傷殘,幼兒園因為未盡到保護兒童的責任,負全部責任,幼兒園墊付了醫療費,但是賠償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的辦法。想看更多兒童資訊內容嗎?請看
2013年3月,三歲幼兒潘某在某幼兒園上課期間進行戶外活動玩滑梯時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去醫院住院治療。該事故造成潘某右肱骨外側髁撕脫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潘某治療期間,幼兒園承擔了全部醫療費。于幼兒園為潘某投保了校園意外傷害險,事故發生后,潘某父母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始終未能達成賠償方案。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潘某訴至香洲區法院,請求該幼兒園賠償相關費用共計108萬余元。幼兒園對于潘某受傷事實無異議,但對于其訴求的賠償項目不予全部認可。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潘某在該幼兒園活動期間受傷,幼兒園未能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與管職責,依法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故法院對合的賠償費用予以支持,判令該幼兒園賠償潘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92萬余元。
近年來,家長因孩子校園傷害事故而與教育機構產生糾紛的案例并不鮮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校園中潛在危險的認知程度較低,容易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發生受傷等校園意外事故。
作為校園的管者,教育機構對自己的設施是否有缺陷、管是否完善、是否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等義務的注意程度就必須相應提高,應盡到教育、管的職責,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還提醒,于本案中的幼兒園已經為潘某投保了校園意外傷害險,在一定程度減輕了自身的賠償壓力。因此,為兒童投保相關的校園意外傷害保險,不失為防范類似意外風險的一種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