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在游樂場被絆倒骨折 家長索賠10萬(2)
漳州凱德廣場辯稱,廣場將房屋出租給吳先生經營和管,廣場的安全保障義務僅涉及商場內各公共區域,而無法涉及吳先生承租的獨立區域。吳先生是&ld;欣奇樂園&rd;的實際經營者和管者。小宇是在&ld;欣奇樂園&rd;玩耍時,因小武的行為造成傷害的,本案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應是吳先生。本案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人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法官走訪現場,發現&ld;欣奇樂園&rd;已重新裝潢。&ld;入場聲明&rd;并非張貼在入口處,而是在墻壁上,內容與吳先生提交的照片內容相一致,有寫明&ld;入場游玩的兒童必須成年人陪同&rd;等字眼。但吳先生無法證明,這些提示與聲明在案發時已張貼。
最終,法院審認為,購票進入游樂場游玩是一種消費行為,消費者的利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游樂場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局限于書面性的提示和場地的防護,游樂場的工作人員有其應盡的注意義務,雖然無法苛責工作人員要做到一對一指導,但是當小孩在場所內進行不安全的游戲時,工作人員有義務上前勸阻和引導。
而在小武將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氣&ld;八爪魚&rd;,以及小宇在&ld;八爪魚&rd;邊緣上蹦跳,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均未上前勸阻,反而是在一旁吃飯,吳先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除吃飯的工作人員外,場所內還有其他巡視的工作人員。
因此,工作人員的疏忽與小宇所受的人身傷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游樂場的經營者吳先生,未盡到合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本案50%的責任。
因未盡監護責任
小武私自將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氣&ld;八爪魚&rd;,絆倒小宇,直接導致小宇從八爪魚上摔下受傷。而案發時小武系不滿3周歲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未能及時發現小武抱瑜伽球上&ld;八爪魚&rd;,并加以勸阻,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本案30%的責任。
小宇系年僅5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樣不具備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未能及時發現,小宇于&ld;八爪魚&rd;邊上蹦跳的行為之危險性,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本案20%的責任。
漳州凱德廣場為場地的出租方,非游藝樂園的實際經營者和管者,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涉及經營者的獨立區域。小宇要求漳州凱德廣場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