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慈善法的美國是怎樣管理慈善的
朋友們,大家知道嗎?美國雖然是一個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可是國內卻沒有相應的慈善法哦,這讓很多人都很難解,美國是怎樣管慈善的呢?下面就來和5068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12日,外媒TAPA BAY TIES灣時代雜志上有一篇名為《Aeria's rst harities》的文章,它與美國的調查報告中心合作,通過評估機構募捐來的善款有多少比例真正去到了他們宣傳的慈善項目評出了美國年度&ld;最差慈善機構&rd;。
1The Kids ish etrk(孩子的夢想聯盟),募集了1379億美元,84%都支付給了募集資金的機構,而只有25%進入了扶助工作。
2aer Fd f Aeria(美國癌癥基金),募集了8680萬美元,向有償服務的募集資金機構支付了7540萬美元,只有1%是現金扶助。
3hildre's ish Fdati Iteratial(兒童的夢想國際組織),募集了9270萬美元,其中2/3用于的募集工作,106%是現金資助。
4Firefighters haritable Fdati(消防員慈善基金),募集了5380萬美元,大約87%是募捐的成本,只有74%是現金資助。
5The Iteratial i f Plie Assiatis(國際警察聯合協會),募集了6660萬美元的3/4都是募集成本,只有05%是現金資助。
單從數字上看,著實讓人震驚,這些慈善機構募集到的善款幾乎全部花在了募捐行為上,而真正用于直接經濟扶助的卻少得可憐。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有機構的負責人表示,對于這樣的文章非常憤怒,以atial Veteras Servies Fd(國家老兵服務基金),他們募集了7020萬美元,其中53%都支付給了專業募捐機構,只有78%用于直接的經濟扶助。但是這個基金說,他們主要是提供服務,包括為全國的老兵和他們的家庭設立熱線,提供免費信息,包括和一些機構合作,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降價的或免費的服務或設備。他們說現金資助和此機構的本意是有沖突的。
對于只提到現金救助,The ittee fr issig hildre(遺失兒童基金)EDavidThele也很生氣,說這篇文章只是提到現金救助,并沒有提到提供的服務。他說:&ld;我的工作是給那些父母咨詢,并且幫助他們通過不好用的系統找回他們的孩子。這包括凌晨2點還要接電話。這些都不是成本嗎?&rd;
當然并非所有名單上的慈善機構都是無辜的,也有專家表示:&ld;文章里提到的很多慈善機構大量濫用善款,例如發很高的工資,和慈善機構成立人的其他公司關聯交易,等等。&rd;
事實上,美國這樣的慈善超級大國并無一部專門獨立的《慈善法》。聯邦層級規范慈善活動的只有《稅法》,各州自行制定規范慈善組織的州法。但有專家表示,美國慈善業是受到法律嚴格監管的,從非營利法人制度(包括內部治結構制度、名稱制度、注冊制度、成員制度、合并制度、財產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檔案制度、報告制度),慈善信托制度(包括慈善信托強制登記制度)、不動產管和使用制度、基金管制度、慈善活動優惠制度、公共資金資助制度,粲然大備。
為打擊富人利用慈善逃稅,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稅制改革法》,明確規定:基金會每年投資所得要納稅;嚴禁基金會內部轉移資金;基金會每年必須捐掉一部分財產;基金會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 20%;不得從事危及資產安全的投資;嚴禁資助政治選舉、立法游說;捐贈符合公益事業標準,接收單位須在一年內將善款用于指定目的;對個人的捐贈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
法學教授沙夫表示,聯邦稅法和國稅局扮演著監管慈善機構的主導角色,但州法也相當重要,特別是在慈善機構的成立、公信方面。
大法官布蘭代斯講得好:&ld;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rd;近年來,美國慈善組織透明度大為提高,歸功于國稅局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推行的&ld;990表&rd;。IRS把慈善組織每年上報的990表信息,提供給監督機構。信息全文上網,供媒體和公眾監督。信息準確完,方便公眾查詢,是確保慈善組織服務于公眾的關鍵。
慈善組織,不是&ld;法外之地&rd;。慈善組織高層負有照顧、忠誠義務以及法律服從責任,禁止利益分配;任何利益沖突都必須按照有利于慈善組織的原則來解決。州檢察官有權對欺詐性的慈善勸募和管不善進行調查和起訴。
以禁止侵吞善款為例,慈善基金會不得支付過高報酬給董事或其他內部人士,不得提供無償貸款給董事或雇員。高層違反法律的不當得利,全部沒收。紐約州一名慈善基金會董事監守自盜,遭州檢察官起訴,入獄一年;且刑事犯罪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各州法律禁止:慈善組織申報的注冊申請、財務報告或其他文件作虛假聲明;勸募時作虛假聲明;未做財務年報;上交不完不準確的財務年報;未能保存財務檔案;未經注冊擅自勸募;強制勸募;未向公眾或組織成員提供財務報告;未能舉行成員會議。
各州檢察長確保慈善資產用于慈善目的。他有權采取法律行動:一般違法,與慈善組織達成非正式協議,限期改正。嚴重違法,檢察長得撤銷董事會成員;指令提交財務賬目、支付罰金、董事會向慈善組織賠償損失;解散慈善組織并指導其資產轉移到其他慈善組織。
研究表明,官僚化的慈善組織,處處受到政府掣肘,難以享有不受政府干預的獨立性。官僚政治終究會阻遏、甚至扼殺民間的慈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