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出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bsp; 農村留守兒童是當今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個特殊弱弱勢群體,在心健康與道德品質、體質健康等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日前,長春市出臺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這將對促進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有著重大的意義。
近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下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意見》要求加快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代為監護照料,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等。
《意見》要求縣(市)、區政府制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方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確保所有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加強部門間的協同聯動,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具體工作,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疏導等關愛保護服務,并引導支持社會參與。 《意見》強調,要全面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明確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強制報告責任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及時受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委托監護人、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長春市救助管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兒童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來源:中國吉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