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長助理懷孕被降為清潔工 園方:調整前不知其懷孕
&bsp; 近年來,女職工因懷孕被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事例隨處可見,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日前,一名幼兒園園長助稱因懷孕被降為清潔工;而園方的回應是,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才將其降職,加之調前并不知其已經懷孕,對此,雙方各執一詞。而事情的真相到底又是如何呢?
涉事幼兒園。
8月26日,網友&ld;亮13689&rd;在自貢一論壇發帖,稱其從事幼兒教育多年,任金豆子幼兒園園長助,&ld;園長得知我懷孕后,感覺我不能再為她帶來經濟利益,開始百般刁難,讓我做清潔工,負責園內衛生,沖洗廁所……&rd;該網帖一出,引發各方關注和網友熱議。
此事孰真孰假?8月30日,記者經過多方努力,終于聯系上了本名李某的網友&ld;亮13689&rd;。現年33歲、懷孕3個多月的她說,8月20日,幼兒園方面與她談話,稱她在職期間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管安全不到位,教育質量跟不上,所以要調離園長助崗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打掃衛生、沖洗廁所)。&ld;明知我懷孕了,還讓我做清潔工,真的很過分。&rd;李某說,目前她已遞交了辭職報告,在家休養。
網友發帖
李某在網帖中稱:她在金豆子幼兒園工作多年,工作認真負責。幼兒園園長得知其懷孕后,開始對她百般刁難,讓她做清潔工,負責園內衛生,沖洗廁所,接受園方監督。此外,網帖還稱:&ld;該園一直沒有給教職工購買養老保險,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該園在我多次舉報下,才在8月20日的協議中答應給我補齊養老保險。&rd;
8月30日,記者聯系上李某。她稱,金豆子幼兒園是民營的,原來叫鹽廠幼兒園,2014年1月,該幼兒園開園時她便來到這里工作,后來成為園長助,協助園長做幼兒園的全面工作,這樣的工作狀態一直持續到今年7月。
7月15日,李某收到了一份《員工崗位工作調通知書》。通知書上說:&ld;李某在任職園長助期間,產生了嚴重的失職行為,管安全不到位,教育質量跟不上,數次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幼兒園工作的正常開展,故撤銷李某園長助職務,新任工作崗位待定。&rd;
李某說,今年7月,于時處暑期,她被安排帶了一個班,&ld;7月初,我查出懷孕,并且將情況告訴了園長彭某。&rd;8月20日,幼兒園的兩個股東和園長彭某和她坐在一起進行談話,并出具了一份《詳談記錄》。&ld;談話記錄中提到讓我做清潔工,從園長助一下子降到清潔工,降了幾個檔次。而且明知我懷孕了還讓我做清潔工,真的很過分。&rd;李某說。
園方說法
8月20日的《詳談記錄》上,李某和幼兒園園長彭某都簽了字。記者在這份《詳談記錄》上看到:因幼兒園股東會對彭園長與李某園長助管團隊在職期間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產生了嚴重管失職行為,管安全不到位,教育質量跟不上;鑒于上述情況,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以上兩人承擔相關責任,于2016年7月15日通知以上兩位同志于通知當日起不再擔任現有職務,調離現崗位,工作另行安排。同時,李某于8月20日上午通知園方本人已懷孕,并提供了證明材料;綜合考慮,園方對李某工作安排為清潔工作,出于對婦女的保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打掃衛生、沖洗廁所),接受園方監督。以上處決定雙方協商決定,并園方補齊李某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當天,幼兒園以現金方式支付了李某8月的工資及之前差的養老保險共計3980元。
之后,李某上交了一份辭職報告,&ld;因個人身體原因特提出辭職,自愿解除與自貢市自流井區金豆子幼兒園的勞動工作合同。&rd;
園長解釋
據李某介紹,工作期間她與園長彭某關系還不錯,&ld;我母親還給她包過包子吃,平時下班還會一起去做睫毛。&rd;
8月30日,記者在金豆子幼兒園園長辦公室里見到了彭某。她稱自己現在已不是園長,之所以還在這里,是為了配合新園長做好交接工作。彭某證實之前和李某關系不錯,不過,李某的一些行為讓她很不滿,&ld;有時候她把工作安排下去,還沒開始做,就找不到人了。&rd;
彭某說,之前李某沒跟她說過已經懷孕的事,&ld;對她園長助這個崗位調的時間是7月15日,時間在8月20日談話之前,因此不存在她懷孕了才調崗位的說法。&rd;
據記者了解,引發此次紛爭的《詳談記錄》中提及的&ld;重大安全事故&rd;,是指該幼兒園去年8月發生的一件事:一名教師用膠帶封住一名小男孩的嘴巴,該老師隨后被開除。
李某說,這事與她沒有關系,事發后她還幫助幼兒園做了平息事態的工作。&ld;如果我在這件事上存在過失,肯定逃脫不了責任。可是為什么當時不說,而要在我懷孕的時候才把這個事情擺出來?&rd;
對此,彭某的說法是:&ld;這事發生時我輪休,李某值班。&rd;
律師說法
在李某出具的與幼兒園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崗位為&ld;園長助&rd;,寫的只是&ld;從事教育工作&rd;。對此,四川泰逸律師事務所律師龔貴榮認為,園方對當事人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是合的。而且,以去年8月所發生的事為也是說得通的,作為幼兒園的管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對以前發生的事進行處有時間上的限制。
在李某出具的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手寫的條款:乙方同意園方以現金的形式補貼養老保險,并自行到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對此,龔貴榮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ld;與員工約定,給錢讓勞動者自行購買保險,是不符合勞動法的。&rd;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陳伯強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