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嬰低燒時接種疫苗致殘 14年后獲賠48萬元
&bsp; 接種疫苗,是為了使接受方獲得抵抗某一特定或與疫苗相似病原的免疫力,幫助大家預防各種疾病的侵擾。不過,要注意的是,各種疫苗均有明確的接種時間要求,不能提前只能退后,否則會影響免疫效果。另外,也不能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接種,否則后患無窮。
中青在線北京8月8日電(中國青年報&iddt;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 實習生 姚曉嵐)今天上午, 事發14年之后,河北唐山低燒時接種疫苗致殘的女嬰毛泓(化名)獲償48萬元。
2002年1月,7個月大的毛泓在低燒時被接種了A群流腦疫苗,此后被診斷為顱內感染。司法鑒定顯示其腦積水致四肢癱瘓、智力發育障礙、終身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屬一級傷殘。
為何低燒時仍被接種疫苗?是否存在醫療侵權?2005年6月起,毛家開始了漫長的訴訟。唐山市兩級法院2006年曾認為此案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范圍,河北省檢察院時隔7年對此提出抗訴。11年間,毛家共拿到6份判決,區法院曾3次駁回起訴。
毛泓的家屬表示,他們認為48萬賠償不算多,&ld;還了外債之后難以維持生計&rd;,稱仍不放棄申訴和申請援助項目。 8月8日上午,涉事醫院唐山市豐潤區豐潤中心衛生院(原豐潤鎮中心衛生院)已湊齊并向毛家支付48萬元賠償。
毛泓出生于2001年6月19日。2002年1月29日,她的奶奶帶其前往豐潤鎮中心衛生院接種小兒流腦疫苗。
按照唐山中院近日的終審判決認定,奶奶感覺孫女有點兒發燒,于是先到豐潤鎮小陳莊村村醫趙立紅處測量體溫,結果為373℃。隨后,奶奶又抱著孫女到豐潤鎮中心衛生院門診咨詢。
毛泓最終接種了疫苗。判決認定,接種疫苗后,她在衛生院檢測血項為B261 x 10^9/L(白細胞數目,已超過正常值)。值班大夫給毛泓開了消炎藥&ld;再林&rd;。奶奶從衛生院取藥回家給毛泓服用。
意外隨后發生了。2002年2月2日,毛泓因嘔吐、發燒、抽搐入住原豐潤縣中醫院,診斷為化膿性腦膜炎,同日轉住唐山市婦幼保健院,診斷為顱內感染,出院診斷為結核性腦膜炎、粟粒性肺結核、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
2005年3月,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作出鑒定,結論為毛泓系腦積水致四肢癱瘓、智力發育障礙、終身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屬一級傷殘。同年6月,豐潤鎮中心衛生院被起訴,要求賠償因醫療侵權行為給毛家造成的各項損失。
然而,2006年8月,豐潤區法院駁回了毛泓的起訴。該院當時認為,此案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糾紛,我國對全民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預防接種出現的異常反應有明確的規定和處辦法,應到相關部門申請解決處,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范圍。
唐山中院2006年10月也維持了原判。
明明主張的是醫療侵權,為何被認為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而不受?
經過毛家持續反映情況,7年之后,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的判決&ld;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rd;。
早前,唐山市檢察院2012年2月也曾提出再審建議,但唐山中院回函稱不予立案再審。
河北省檢察院認為,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條例》的規定,因接種單位違反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等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毛泓主張的也是醫生違規接種導致其顱內感染,認為衛生院存在醫療侵權行為。因此,一、二審法院僅以接受疫苗接種產生糾紛為即認定該糾紛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缺乏證據證明。
該院還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d;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rd;
記者注意到,事實上,即使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目前北京、山東等多個省市也已明確規定,不同意接受補償的,申請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審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指令豐潤區法院審。
時隔一年多,2015年4月,豐潤區法院再次駁回毛泓的起訴。
該院認為,毛泓接種合格疫苗與患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是案件關鍵所在。唐山市醫學會2014年在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下作出的鑒定書載明,接種A群流腦疫苗,不會導致結核性腦膜炎、粟粒性肺結核、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注射疫苗與前述疾病屬于偶合;患兒最后腦積水、肢體癱瘓、智力發育障礙等應為結核性腦膜炎未正規、科學治療形成的后遺癥,與接種疫苗無關。
判決顯示,毛泓的家屬不認可這份報告,但在限定期限內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該鑒定被認定為有效。
毛泓的家屬告訴中國青年報&iddt;中青在線記者,他們不信任唐山市醫學會的報告,認可北京華夏司法鑒定中心的審查意見書,故稱沒有必要再申請做其他鑒定。
這份意見書毛家單方委托一家律所北京華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意見書稱,毛泓注射接種時已經身患感染性疾病并伴有發燒,在此情況下應當對原發性疾病診斷明確并治療,暫緩注射該疫苗針。目前患兒的殘疾后遺癥是于預防注射流腦疫苗針時對禁忌癥把關不嚴,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屬于多因一果性質。
對此,豐潤區法院認為,報告原告單方委托作出,且不能充分證實接種疫苗與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基于唐山市醫學會前述鑒定,該院判決,本例屬于偶合病歷,接種單位沒有責任,故對毛泓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鑒定爭議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該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按照裁定書的說法,一審法院委托的接種疫苗異常反應鑒定,而毛泓主張的是個醫療過程與造成殘疾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鑒定,這完全是兩回事,&ld;一審法院應依上訴人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以查清衛生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rd;。
毛家人沒想到的是,2015年12月,豐潤區法院第三次駁回了他們的起訴。
原來,豐潤區法院按照唐山中院裁定的要求,向毛泓釋明是否申請因果關系、醫療過錯鑒定,但其拒絕申請,且在被告申請的情況下也拒絕配合做鑒定,堅持主張應當以北京華夏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定案依據。
對此,毛泓的家屬對中國青年報&iddt;中青在線記者表示,他們不信任一審法院,所以拒絕申請。
于是,豐潤區法院再次采信了唐山市醫學會的鑒定,認定本例屬于偶合病歷,接種單位沒有責任。毛泓的家屬隨后繼續上訴。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毛泓在衛生院處接種小兒流腦疫苗時伴有低燒情況的事實存在,《河北省兒童預防接種手冊》第8頁免疫接種知識問答第三條明確寫明&ld;正在發燒、腹瀉、抽風的不宜接種,應積極治療,然后補種&rd;,故衛生院在毛泓發燒中還給其注射疫苗,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判決認為,不過,注射疫苗時毛泓本身已患有疾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衛生院的民事責任以賠償總損失數額的25%為宜。該院查明,毛泓接種疫苗后造成的合經濟損失共計1816萬,包括殘疾賠償費523萬、護費128萬及鑒定費、殘疾擔架、住院伙食補助等等,其25%為454萬。
判決還認為,毛泓如今的損害后果給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故酌定衛生院給付毛泓精神撫慰金3萬元。
盡管被判獲償48萬,事發14年后的毛家已付出沉重代價。毛泓的母親14年前已離家而去,再無音訊;姑姑在附近城市打工,月薪3000元,40歲依然單身;爺爺奶奶身體欠佳,仍堅持照顧毛泓。
毛泓的家屬稱,毛泓沒來得及學走路、說話,至今臥床,每天需要輸液維持,家中因治病已負債累累,48萬賠償將有一大部分用于還債。而全家只有毛泓的父親、姑姑有微薄的收入養家,他們不放棄繼續申訴或申請各種援助項目。
&ld;有時候想,孩子還不如當時就沒了呢,沒了,她就不用受這么多罪了。但要是真沒了又舍不得。&rd;毛泓的家屬感嘆,&ld;我們只希望她活著少受點罪,我們做什么都可以。&rd;
毛泓的家屬告訴記者,他們了解到,在一些大城市的醫院,每位接種者都要當場做量體溫等檢查,合格之后方可接種,&ld;這個流程可以避免像我們家這樣的悲劇,應該推廣,而不是僅醫生口頭問問。我們會向有關部門遞交建議書&rd;。
豐潤中心衛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他們賬上的錢不多,但依然應該執行法院判決。8月8日上午,該院從其他地方借齊了錢,已經將48萬元賠償轉至毛家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