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兒童 “透明陷阱”兒童易撞(3)
時間:
書之意2
兒童資訊
記者查詢得知,目前關于商場應張貼警示標志并沒有全國性的強制標準。2007年,北京市實行的《大型商場超市購物環境規范》中要求商家在玻璃門窗位置應設置警示標志。而在2010年10月份,廣州市質監局頒布實施了《百貨業服務質量》地方技術規范。該規范從環境設施方面,對建筑物內營業面積在6000㎡以上的百貨業提出要求,其中,扶梯、臺階、易滑路面、玻璃門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應有明顯警示標志。但是,該地方技術規范并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商場、餐館、公交地鐵等其他公共場所,應該怎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果出了事故應該怎樣厘清責任歸屬?
對此,律師表示,雖然國家沒有強制規定在玻璃門上張貼警示標識,但于玻璃這種建材的特殊性,管者或使用者應該主動盡到警示的義務,張貼警示標志。記者了解到,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如果消費者在商場等場所消費,這就構成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商家有義務提供符合安全的場所。如果因為商家沒有盡到安全告知的義務,而導致消費者發生安全事故,那么商家就存在重大過錯,此造成的傷害損失應商家承擔。
在民事糾紛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受傷消費者是成年人,在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雙方都存在責任;而如果受傷的是小朋友,并且于小朋友奔跑打鬧受傷,那么家長作為監護人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該律師也提醒市民,在公共場所應該看管好自己的小孩,提高公共場所禮儀和安全意識,做到不奔跑不打鬧,尤其是在上下扶梯、商場樓梯、玻璃櫥窗等危險區域,更應該加倍小心。
責任編輯:陳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