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孩打賞男主播近10萬 事件經(jīng)過始末
男子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滿12周歲的女兒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機登錄直播平臺,并用支付寶10萬元打賞男主播……張先生以女兒為原告,將直播平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打賞錢款。
12歲女孩打賞男主播近10萬 事件經(jīng)過始末
3月6日,該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直播平臺表示,無法判斷打賞的是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請追加主播為共同被告,“打賞的錢根據(jù)一定比例分給平臺、公會、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3月6日,父親稱12歲女兒打賞男主播10萬一案開庭審理。法院供圖
父親稱女兒打賞男主播近10萬
51歲的張先生表示最近有點煩,原因與女兒小晨有關。
他回憶,2017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學回家后,對他說“要借手機給媽媽打電話”,他毫不遲疑地掏出手機給女兒。6月17日晚,他準備用手機支付寶呼叫網(wǎng)約車時,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說,支付寶的錢花沒了。
仔細詢問后張先生了解到,女兒借走手機當天,用手機登錄一直播平臺。從下午4時28分開始,小晨用支付寶不斷打賞男主播,直到22時22分才結束,當天共計打賞99812元。
張先生說,此后連續(xù)三天,小晨放學后均以同樣名義用支付寶繼續(xù)打賞男主播,每次少則1元,多則9998元。
了解事情經(jīng)過后,張先生與平臺客服經(jīng)理電話聯(lián)系。他告知對方,名為晨姐(小晨網(wǎng)名)的直播用戶未滿12周歲,要求退還打賞款。“對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備案,備案后又以沒有直接證據(jù)為名,拒絕還款。”張先生稱自己曾以丟錢報案,在此前交涉中,平臺表示只退一部分。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張先生認為,根據(jù)民法通則,小晨未滿12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事情發(fā)生后,小晨作為原告,張先生作為代理人,將平臺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99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