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評論:校車事故頻發(fā)的錯與防
每個家庭都希望自家寶寶健康快樂成長,可是,自2010年至今,全國至少有40多起嚴重的校車事故,死亡人數(shù)達150多人。校車事故頻發(fā)的直接原因,無非是車輛超載,質量不合格,駕駛人員無資質等。而且,每次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都會嚴懲肇事者,但嚴查過后,新的事故還是很快又發(fā)生了,因而,反思校車事故的原因恐怕不能僅僅停留在肇事車輛和司機這個層面。
可見,遏止校車事故頻發(fā),首先還是要追尋到教育經(jīng)費不足以及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上來。目前,在教育財政上,雖然對基礎教育有國家撥款,但是撥款主要是通過地方政府進行,這樣就會導致各地區(qū)存在差異。同時,地方政府的撥款主要針對的是公立學校,私立學校難以受助,或者受助微薄。出問題的校車大多來自私立學校,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在國家一再&ld;加大教育投入&rd;的過程中,如何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私立學校以及對學校校車的財政投入,并讓其落到實處,值得有關部門認真審視和思考。
此外,在事后的責任追究方面,決不能因為存在&ld;多頭管&rd;的規(guī)定,使&ld;大家都有責&rd;變成&ld;誰都不擔責&rd;。除了追究校車所有人和有關司機的刑事責任外,對有關管人員也要嚴格追責。雖然存在一些無奈的客觀因素,但對校車監(jiān)管的缺失畢竟是一種瀆職行為,一些校車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相關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所以,在依法分清責任的情況下,責任追究不能夠以輕代重,以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在哪個環(huán)節(jié)出的問題,必須哪個環(huán)節(jié)的管者負責。
最后,還必須強調一點,從以往的事故處來看,于肇事者往往沒有賠償能力,多數(shù)是當?shù)卣雒尜r償。這種快速且大額的賠償主要是出于維穩(wěn)目的,而且,在賠償和處肇事者之后,確實能夠平息矛盾,達到維穩(wěn)的預期效果。但是,這樣做必然產生錯誤的導向作用,一方面,它造成了&ld;賠錢就可以解決&rd;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致使管者對事故的發(fā)生繼續(xù)抱有僥幸心,而不重點關注事故的事前預防,最終起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